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289号原告:徐仁春,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涂志刚、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春诉被告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徐仁春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仁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徐仁春预交),由徐仁春承担400元,退回徐仁春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