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880号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2171Y。
法定代表人:林荣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玲,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重庆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正街254号八益建材2区1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禹,经理。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2016年12月6日,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