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号***房。
法定代表人:芮冬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时代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百汇街****号电力宾馆*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强,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下称智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时代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时代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名称“变频调速型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专利号为)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被告智光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智光公司以其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智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智光公司负担。
智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把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专利权侵权纠纷,由于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时代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除广东省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上诉人智光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位于广东省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智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智光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的理由及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