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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湖南古城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21民初7151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湖南古城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湖南古城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7151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望峰,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古城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大市场口8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梁平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湖南古城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与被告湖南古城茶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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