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春宇,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被告:江苏兴盛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湾头镇。
法定代表人:盛大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春宇、江苏兴盛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