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仕凯,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修文县。
2016年4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仕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仕凯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7日间,被告人陈仕凯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郑村前郑大道92号三楼南边的租住房内,通过淘宝批量购买了假冒“dulex”注册商标的避孕套,后通过自己的淘宝账号——chen130××××1523在淘宝网上将这些假冒“dulex”注册商标的避孕套销售。
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1800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29000余元。
另查明,2016年4月7日,被告人陈仕凯在院桥镇前郑村前郑大道92号三楼南边的租住房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了假冒的杜蕾斯避孕套300盒、冈本避孕套361盒、第六感避孕套28盒、倍力乐避孕套32盒、冈奈避孕套10盒、杰士邦避孕套10盒、G点套避孕套17盒、威斯德曼避孕套5盒、印度神油喷剂16盒、雅沁润滑油182盒及独爱抑菌喷剂5瓶。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仕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唐某、叶某、任某、邵某、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账单明细,销售明细,快递单据,利时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案件移送书,照片提取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仕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互联网上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应予没收。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仕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陈仕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小洁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