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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与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811号
案件名称张波与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波,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811号原告:张波,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村海棠丽景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

原告张波与被告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张波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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