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5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意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型材区一层交易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NDTDN0Y。
经营者:李连平,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意通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被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意通建材经营部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