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72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东坎镇寅芳麻将机经营部,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纬中路4号楼101室。
经营者:章寅芳,女,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东坎镇寅芳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