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641766号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梅陇和成饰品经销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海丰县XX。
经营者:何信源,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海丰县梅陇和成饰品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黄飞达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飞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各案均为1050元,减半收取各计525元,均由原告黄飞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