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122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该公司职员。
被告:东莞元粧原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佳。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元粧原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项“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专利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专利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1万元”。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