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766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沈翔家电超市,住所地江苏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南街**号。
经营者:沈红娟。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沈翔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