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050号原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相荣。
被告:水源有限责任公司(WaterSource,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曼斯菲尔德市核桃木道905号(905Hickorylane,Mansfield,USA)。
被告:李军,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