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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408号
案件名称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最高法民再4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克莱蒙-费拉德63000,萨隆河12号。

法定代表人:克拉里斯·勒德韦阿,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彬彬,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马西青龙岗**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冯典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虹,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米其林集团)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186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其林集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标与米其林集团的涉案权利商标不构成近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米其林”、“MICHELIN”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

(三)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减弱了米其林集团涉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贬损了该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米其林集团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本案侵权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构成对米其林集团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并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二审法院未予以采信。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判令超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米其林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及消除侵权影响,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米其林集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超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集团第136402号“MICHELIN”及第519749号“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超洁公司赔偿米其林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包含支付米其林集团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

3.判令超洁公司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超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米其林集团主张权利的两个注册商标的情况。

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的注册人为米其林集团,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包括车轮、车轮轮缘、轮胎、内胎、轮胎防滑毛刺、车辆轮胎用充气阀、气泵,注册有效期限自1990年5月20日经续展至2020年5月19日止。

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的注册人为米其林集团,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包括轮胎、内胎、打气阀、防滑钉、车轮、轮缘、打气筒,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4月15日经续展至2020年4月14日止。

二、关于米其林集团主张涉案商标构成驰名的事实。

1.米其林集团及其中国公司的有关情况。

米其林集团在中国独资或合资设立的企业主要有: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是2001年12月7日,注册资本12000万美元;

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是1995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98202000美元;

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是2001年3月22日,注册资本96320万元人民币。

2.米其林集团对米其林系列商标的宣传及相关公众对米其林系列商标的知晓程度。

2008年2月26日,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操作该处计算机,对互联网上有关“米其林”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证据保全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34、0335号《公证书》。

(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34号《公证书》保全的内容为米其林中国网站(www.michelin.com.cn)对“米其林集团”的介绍:米其林集团-全球轮胎科技领导者,逾百年前于法国的克莱蒙费朗建立。

在漫长的历程中,米其林集团自1891年发明首条可拆卸轮胎以及1895年第一个在汽车上装配了充气轮胎以来,在轮胎科技与制造方面发明不断。

今日,米其林集团在五大洲设立69家工厂,6个橡胶种植园;

在欧洲、北美和亚洲分别设有研发中心;

在超过17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市场与销售机构。

每年,米其林集团在全球约生产1.9亿条轮胎,1500万张地图与旅游指南。

米其林集团全球现拥有近129000名员工。

该网站对“米其林在中国”的介绍是:米其林1988年在香港成立了销售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又于1989年在北京成立了首个在中国大陆的代表处。

现米其林在上海、广州、成都、沈阳、西安及香港都设立了营销办事机构。

在台湾省也有销售组织和机构。

1995年底,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成立,成为米其林集团在中国的第一家合资公司,并于2003年依法转变为外商独资企业。

到现在为止,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的总投资额为1.5亿美元。

2001年4月,米其林集团与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联合共同组建了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额2亿美元。

米其林现在中国有超过5500名员工。

(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35号《公证书》保全的内容包括:2002年10月16日,新浪汽车有《米其林轮胎的辉煌成就》的报道。

2000年7月12日,新浪财经有《〈财富〉2000年全球500强排名表:301-350名》的报道,其中Michelin排名第303位。

2003年8月16日,太平洋汽车网有《2002年度世界轮胎75强排行榜》的报道,中米其林排名第1位。

2003年3月23日,工人日报有《“米其林”2002年利润净增近一倍》的报道。

2002年9月23日,中国汽车新网有《米其林PAX系统首涉豪华车成奥迪A8原配轮胎》的报道。

2002年6月14日,中国汽车新网有《“米其林-回力”联盟雄霸大众轮胎市场》的报道。

2003年3月19日,新浪汽车有《2003世界客车亚洲展览会:“米其林”客车抢眼球》的报道。

2002年4月28日,新浪综合体育有《Fl激战西班牙-法拉利雄心勃勃威廉姆斯紧追不舍》的报道。

2002年10月16日,新浪汽车有《2002米其林必比登环保挑战赛纪事》的报道。

2002年11月28日,新浪财经纵横有《米其林轮胎的滚动奇迹》的报道。

1999年9月24日,精品购物指南有《米其林轮胎人热气球》和《米其林之月迎接千禧年》的报道。

2008年11月12日,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操作该处计算机,对互联网上有关“米其林”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证据保全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09、7410、7411号《公证书》。

(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09号《公证书》保全的内容包括:2008年2月25日,新华网有《米其林去年净收入增35%轿车等业务中国市场增20%》的报道。

2008年2月29日,中国经济网有《米其林吉祥物诞生110周年回顾展尽显世纪风采》的报道。

2008年3月3日,新浪汽车有《触手可及的环保车2007米其林必比登挑战赛》的报道。

2008年3月25日,财富时报有《李宁鞋底“米其林造”》的报道。

2008年4月10日,东方网汽车频道有《米其林第500家驰力口汽车服务中心落户重庆》的报道。

2008年4月17日,慧聪网有《米其林从鞋底入手推销“法式生活”》的报道。

2008年4月18日,新浪汽车有《米其林安全不仅仅在轮胎》的报道。

2008年4月20日,网易汽车频道有《“米其林轮胎安全驾驶模拟器”亮相北京车展》的报道。

2008年5月9日,天府汽车网有《米其林荣获“2008AI卓越产品奖”称号》的报导。

2008年5月14日,人民网有《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地震灾区捐款50万元》的报道。

2008年6月27日,新浪网有《米其林“随你行”会员突破50万》的报道。

2008年6月30日,浙江都市网有《米其林高安东:今年销售目标不会下调》的报道。

2008年7月14日,中国轮胎商务网有《米其林同中国平朔煤矿签订三年服务合约,为巨型采矿设备提供创新轮胎解决方案》的报道。

2008年7月10日,橡塑新闻网有《米其林投9000万美元扩大南卡罗来纳州轮胎厂产能》的报道。

2008年7月10日,网上车市网站有《不仅只有轮胎人出彩米其林-泪状电动车》的报道。

(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10号《公证书》保全的内容包括:2007年1月9日,新浪汽车有《米其林冬季轮胎冰城试驾X-ICE轮胎冰上展风采》的报道。

2007年2月27日,网易汽车频道有《米其林集团2006年全球净销售额增长5.1%》的报道。

2007年3月19日,广州日报有《米其林:中国战略提速》的报道。

2006年3月20日,网易汽车频道有《米其林在京展示最新城市车辆用无内胎轮胎》的报道。

2007年3月30日,新华网有《米其林集团在沈阳建全球最大轮胎生产基地》的报道。

2007年4月6日,中国广播网有《米其林运动型多功能轮胎新品投放及试乘试驾活动》的报道。

2007年4月12日,网易汽车频道有《第400家驰加店落户天津米其林打造三赢》的报道。

2007年4月26日,人民网有《米其林获得“最佳客车零部件奖”称号》的报道。

2007年4月29日,新浪汽车有《“我能跑的更远”创意征集大赛奖项设置》的报道。

2007年5月30日,TOM网有《J.D.Power轮胎满意度调查米其林日本四连冠》的报道。

2007年6月14日,石油化工网有《米其林品牌奇迹》的报道。

2007年7月30日,汽车频道有《安全、效率、环保米其林-北京公交携手共进》的报道。

2007年8月5日,TOM网有《[赛车]盛名之下轮胎争夺战米其林开阳站大出风头》的报道。

2007年8月7日,搜房网有《世界500强公司名单(2007年度301-350名)》的报道,其中米其林排341位。

2007年8月14日,新浪汽车有《米其林Latitude新胎发布》的报道。

2007年8月14日,新浪体育有《米其林WRC轮胎引入中国赛场CRC开阳站夺国内冠军》的报道。

2007年8月15日,解放网有《米其林启动“安全中国驾校协作计划”》的报道。

2007年9月4日,中国轮胎商务网有《米其林计划未来的7年投资十亿扩大对美国和墨西哥的投资》的报道。

2007年10月11日,阿里巴巴有《米其林集团在中国推出最大轮胎》的报道。

2007年11月30日,新浪体育有《2007中国赛车金榜年度突出贡献奖候选:米其林轮胎》的报道。

2007年12月3日,中国广播网有《米其林成为阿斯顿·马丁亚洲杯单一轮胎供应商》的报道。

2007年12月27日,重庆法制网有《米其林成都讲“安全”》的报道。

(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11号《公证书》保全的内容包括:2006年1月28日,新浪网有《冰雪路面安全驾驶米其林X-ICE冬季轮胎冰城体验》的报道。

2006年3月21日,TOM汽车有《米其林“随你行”服务开启轮胎服务新篇章》的报道。

2006年6月2日,网易汽车频道有《米其林安全俱乐部倡导“安全进一步”》的报道。

2006年7月17日,新浪汽车有《米其林随你行幸运用户相聚北京体验驾控之旅》的报道。

2006年8月14日,北京娱乐信报有《中国市场巨大米其林结盟亚洲吉利方程式》的报道。

2006年8月30日,汽车之家有《米其林轮胎知识培训参观三里屯驰加店》的报道。

2006年10月8日,天府汽车有《阿隆索顽强表现突显米其林轮胎优势》的报道。

2006年10月25日,解放日报有《奔驰车XX欧亚之旅米其林轮胎保驾护行》的报道。

2006年11月22日,汽车之家有《轮胎科技领导者米其林首次参加北京车展》的报道。

2006年11月23日,东方网有《米其林欲设中国地区总部整合中国国内客户服务》的报道。

2006年11月28日,中国经济网有《米其林成为空客A380首家指定轮胎供应商》的报道。

2006年12月6日,人民网有《米其林之变》的报道。

2006年10月30日中国广播网有《米其林集团第三季度净销售额达40.08亿欧元》的报道。

2007年1月7日,安徽商务之窗有《2006年度世界500强排名表》的报道,其中米其林排名335位。

2002年6月27日,解放日报报道: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为第二批上海检验检疫一类管理企业。

2002年8月27日,中国质量报有《轮胎是一门功课-米其林品牌推广的特色》的报道。

2003年4月20日,汽车展报有《米其林独家赞助上海国际车展新闻中心》的报道。

3.关于米其林集团主张的米其林系列商标被认定驰名的记录。

1991年9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的(1991)商标异字第215号异议裁定书认定,MICHIELIN及小胖子商标是一个独创性的商标,在轮胎等商品上使用多年,并在世界多国注册,有一定的知名度。

核定使用在轮胎等商品上的“MICHELIN”注册商标被收入商标局2000年6月调整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5年12月31日,商标局的(2005)商标异字第02708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异议人(米什兰集团总公司,米其林集团旧称)自进入中国以后,早于1980年开始即将其“MICHELIN”商标、“轮胎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

……异议人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注册了“米其林”、“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在中国该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8、9、12、16、18、25等多类商品上。

异议人注重中国市场的开拓,已在中国设立了四家合资公司,……四家合资企业生产轮胎及其相关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服务,使用“轮胎人图形”、“MICHELIN”、“米其林”等商标,2000年异议人在中国的产销量为1.133亿美元。

商标局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车轮等商品上的“米其林”、“M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米其林集团第519749号“米其林”、第1922872号“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及第1294488号“轮胎人图形”商标在2004年时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

2009年4月20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10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米其林集团“MICHELIN”、“米其林”及“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驰名。

2011年4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2011年5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使用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的第136402号“MICHELIN”、第519749号“米其林”、第1922872号“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3月10日,商标局的(2008)商标异字第676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米其林集团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及图”商标已经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1年8月3日,商标局的(2011)商标异字第26657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5月5日,商标局的(2008)商标异字第2618号异议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米其林MIQILIN及图”与米其林集团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MICHELIN”商标构成近似,并裁定第3189969号“米其林MIQILIN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0年2月24日,商标局的(2010)商标异字第2375号异议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MICHEL”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MICHELIN"、“MICHELINCHALLENGEBIBENDUM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并裁定第3847947号“MICHEL”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0年7月14日,商标局的(2010)商标异字第14056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米其林集团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米其林MIQILIN”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复制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导致米其林集团驰名商标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裁定第4344557号“米其林MIQILIN”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1年3月9日,商标局的(2011)商标异字第4943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米其林集团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米其林”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米其林集团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导致米其林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裁定第4482523号“米其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1年4月13日,商标局的(2011)商标异字第8895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米其林集团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字母部分相同,已构成对米其林集团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导致米其林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裁定第4822168号“MICHELIN”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1年5月18日,商标局的(2011)商标异字第13436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米其林集团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米其林集团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人在指定商标上使用被异议商标易误导公众,导致米其林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裁定第4555171号“米其林MICHELIN”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1年6月1日,商标局的(2011)商标异字第15161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米其林集团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米其林”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米其林集团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导致米其林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裁定第4891607号“米其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1年6月15日,商标局的(2011)商标异字第17395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米其林集团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该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米其林集团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导致米其林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裁定第4890656号“米其林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1年6月13日,商标局的(2011)商标异字第18423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米其林集团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米其林集团商标中文相同,已构成对米其林集团驰名商标的复制,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导致米其林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裁定第4976672号“米其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庭审中,超洁公司认为不能因为米其林集团商标在其他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而将涉案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三、关于超洁公司侵权行为的事实。

2011年8月16日,米其林集团委托代理人吴卓宇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取证的过程及相关证物进行证据保全。

当日,公证人员与吴卓宇来到座落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东园北街20号(倚翠华庭1号B梯)首层的店铺,吴卓宇向该店购买了水槽及配件一批,并向该公司索取了《送货单》、《收据》、《名片》各一张及相关广告宣传资料。

吴卓宇最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店铺及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拍照。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了(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00210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送货单》、《收据》、《名片》及《广告宣传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上述《送货单》和《收据》均盖有“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印章。

宣传资料封面印有“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字样,内部有相关水槽产品的简介。

当庭拆封上述封存物,内有水槽4个。

水槽有“米奇琳MIQILIN”标识的钢印,标签上印有“米奇琳MIQILIN”的标识以及超洁公司的企业名称“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信息。

超洁公司确认被诉侵权商品水槽系其生产,但认为外包装没有“米其林MIQILIN"的商标,其商标所彰显的商品不容易令消费者混淆。

米其林集团为证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开支,提供了如下证据:1、住宿费发票一张,金额为390元;

2、机票两张,金额共计3780元。

关于超洁公司的基本情况。

超洁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工商登记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马西青龙岗38号首层,经营范围为制造不锈钢制品、五金杂件、电器配件。

被告于2007年12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第6483552号“米奇琳MIQILIN”商标。

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初审公告日期为2010年3月13日。

2010年6月12日,商标局收到对该商标的异议申请,该商标现在异议复审阶段,商标局尚未作出复审裁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米其林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米其林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判令超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集团第136402号“MICHELIN”以及第519749号“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判令超洁公司赔偿米其林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包含支付米其林集团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

4.判令超洁公司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超洁公司承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一致,另查明:超洁公司第6483552号“米奇琳MIQILI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洗涤用铜盆、水冲洗设备、冲水槽、浴室装置、清洁室(卫生装置)、洗涤槽、电炊具、冲水装置、盟洗盆(卫生设备部件)上,类似群为1104、1109。

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获取的超洁公司广告宣传资料,系将被诉侵权产品作为厨房用具宣传。

2014年12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108979号《关于第6483552号“米奇琳MIQILI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作出的(2005)商标异字第02708号异议裁定中认定的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和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为使用在车轮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误导公众,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独创性、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米其林集团提供了广告宣传、营收情况、行业排名等相关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在第6483552号“米奇琳MIQILIN”商标申请日前,米其林集团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和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并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和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文字“米其林”、“MICHILIN”在汉语中无确定含义,具有一定独创性,第6483552号“米奇琳MIQILIN”商标与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和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文字“米其林”、“MICHELIN”在呼叫、外观、整体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近,超洁公司将“米奇琳MIQILIN”作为商标申请难谓正当。

“米奇琳MIQILIN”商标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超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在非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和翻译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形,应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6483552号“米奇琳MIQILIN”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认定米其林集团在第12类商品上获得了第136402号“MICHELIN”、第519749号“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米其林集团公证购买了超洁公司生产、销售的“米奇琳MIQILIN”水槽产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超洁公司是否侵害米其林集团本案商标权以及应否认定米其林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超洁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赔偿及消除影响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超洁公司是否侵害米其林集团本案商标权以及应否认定米其林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米其林集团请求禁止超洁公司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米其林集团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

据此,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侵害他人驰名商标的标识的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米其林集团商标是驰名商标;

2.被诉侵权商标与驰名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

3.两者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4.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晓程度;

5.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审判决认为:将被诉侵权商标与米其林集团本案商标比对,虽然两者汉字读音相同,但两者的三个汉字就有两个不同,而且均属于臆造词,两者并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含义;

将两者的拼音部分进行比较,虽然两者均以“MI”开头,以“LIN”结束,但是,其中间部分“CHE”、“QI”的拼写完全不同,发音也不同。

相比较之下,对于相关公众来说,汉字部分更容易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称呼、记忆。

因此,整体对比、隔离对比来看,被诉侵权商标与本案商标不属于相同或相近似商标。

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商标与米其林集团本案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未误导公众,不至损害米其林集团本案商标权。

此外,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实行的是因需认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鉴于超洁公司的侵权行为不成立,本案没有必要审查米其林集团第519749号“米其林”、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米其林集团上诉提出超洁公司侵害了米其林集团本案商标权以及应认定米其林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不成立;

超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及消除影响的民事侵权责任的上诉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超洁公司使用“米奇琳MIQILIN”被诉商标是否构成对米其林集团涉案第519749号“米其林”、第136402号“MICHEL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如果侵权成立,超洁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被诉侵权商标与涉案权利商标在字形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在中文层面,被诉侵权商标中包含的“米奇琳”与权利商标“米其林”系具有相同结构的文字组合,并且读音完全相同,两者均没有特定的含义,特别是两文字标识的首字“米”相同、末字“琳”与“林”仅为有无偏旁的差异,相关公众在整体认知上易产生混淆误认。

而被诉侵权商标中包含的“MIQILIN”字母组合在拼音上既可对应“米奇琳”,亦可对应“米其林”,而“米其林”又系“MICHELIN”的音译,“MIQILIN”与“MICHELIN”既有近似的读音,在字母组合上又有较多相同的元素,两者在整体辩识上同样易引起混淆误认。

综上,应认定被诉侵权商标“米奇琳MIQILIN”与涉案权利商标“米其林”、“MICHELIN”构成近似。

米其林集团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入中国,已在境内设立多个独资或合资企业,并持续、广泛地使用其涉案权利商标,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其涉案权利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

被诉侵权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槽等厨房用具商品与米其林集团涉案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群体存在交叉和重叠,超洁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减弱米其林集团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米其林集团的利益。

故对米其林集团涉案权利商标的保护可以跨类到厨房用不锈钢水槽。

综上,本院认定超洁公司使用“米奇琳MIQILIN”被诉侵权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米其林集团第519749号“米其林”、第136402号“MICHEL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二,由于超洁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米其林集团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超洁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米其林集团涉案权利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超洁公司赔偿米其林集团10万元。

另鉴于,米其林集团确认超洁公司已未再继续侵权,故对其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三、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第136402号及第519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人民币10万元;

五、驳回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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