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9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市民文化园地下层。
法定代表人:徐修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芳,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