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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仁春诉被告江西瑞日置业有限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徐仁春诉被告江西瑞日置业有限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仁春,江西瑞日置业有限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223号原告:徐仁春,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瑞日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志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宜,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春诉被告江西瑞日置业有限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徐仁春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仁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徐仁春预交),由徐仁春承担400元,退回徐仁春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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