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125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山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金三角大厦728房,组织机构代码:66268548-3。
法定代表人:张继涛。
被告:深圳市双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埔路富达工业区A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75250172-1。
法定代表人:黄绍仙。
被告:上海山诺安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3088号204室,组织机构代码:79450241-5。
法定代表人:张建丽。
被告:深圳市未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段467号固戍口边愉盛工业区第11栋6楼B,组织机构代码:75861838-1。
法定代表人:陈楚潮。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深圳市山诺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双航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山诺安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未来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300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