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99号原告:刘义国,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xx,现居住地株洲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艾莎家纺店,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号。
经营者:李艳娥。
原告刘义国因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艾莎家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刘义国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国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艾莎家纺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经协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现原告刘义国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刘义国负担。
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