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丰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法定代表人:傅小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小城,永丰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所副所长。
被告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妍妍,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瑜,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永丰县城乡建设局、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承担,退回孔玮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