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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盛达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14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盛达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盛达美容美发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初144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盛达美容美发用品店。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号。

经营者:谢杨林,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盛达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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