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13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玉婷,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卢明研究经营部。
经营者:卢明,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西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卢明研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为10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