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6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1,男,汉族,1993年5月25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
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始,被告人吴某1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承租本市白云区景泰街金钟横路388号322仓库,存储、销售假冒fresh、ESTEELAUDER、LAMER、CLINIQUE、Avène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4月25日,公安人员将吴某1抓获,并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fresh注册商标的洁面凝露30支、玫瑰面膜140盒、假冒ESTEELAUDER注册商标的晚霜960瓶,假冒LAMER注册商标的面霜50盒、假冒CLINIQUE注册商标的润肤乳180支、假冒Avène注册商标的防晒露1296支、眼霜1930支、洁面乳312支等化妆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物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166497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1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某1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1辩称其只是打工。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始,被告人吴某1伙同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金钟横路388号322仓库,存储、销售假冒fresh、ESTEELAUDER、LAMER、CLINIQUE、Avène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4月25日,公安人员将吴某1抓获,并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fresh注册商标的洁面凝露30支、玫瑰面膜140盒、假冒ESTEELAUDER注册商标的晚霜960瓶,假冒LAMER注册商标的面霜50盒、假冒CLINIQUE注册商标的润肤乳180支、假冒Avène注册商标的防晒露1296支、眼霜1930支、洁面乳312支等化妆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物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16649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吴某2、廖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赃物(假冒的化妆品、钥匙)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代理委托书、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扣押清单,被告人吴某1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关于被告人吴某1的辩解意见。
经查,被告人吴某1虽当庭供述其受雇于他人,但对雇请其的老板的身份信息不能明确,且涉案当日,在被告人吴某1身上缴获了仓库钥匙并打开仓库门;
证人吴某2证实被告人吴某1是其叔叔的儿子,被告人吴某1想找仓库存放化妆品,其就帮被告人吴某1租了涉案仓库;
并有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1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1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吴某1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1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