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初255号原告:汝州市宋宫汝瓷厂,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西环路北段煤山办事处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政,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菡,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丰县宋宫汝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大营镇斋公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57359992X1。
法定代表人:赵大彬,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汝州市宋宫汝瓷厂与被告宝丰县宋宫汝瓷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汝州市宋宫汝瓷厂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汝州市宋宫汝瓷厂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汝州市宋宫汝瓷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宋宫汝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汝州市宋宫汝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