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初1913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琪,山东博睿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爱米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董秀宇,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新,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济南槐荫爱米玩具商行员工,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伟达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爱米玩具商行(以下简称爱米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豪伟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琪,被告爱米玩具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李桂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伟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玩具(格格菲儿)”(专利号ZL201530121076.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原告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格格菲儿)”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8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121076.5。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商位内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被告经营者董秀宇曾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原告达成和解,再次侵权十分恶劣,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爱米玩具商行辩称,自从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后,其所销售的货物均是原告生产的正品,被诉侵权产品虽是从其处购买,但系从其他商店调货而来,出现了失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豪伟达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格格菲儿)”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8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121076.5,该专利至今有效。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用途为玩具,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造型和图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为主视图(如右图所示),其整体呈女孩娃娃造型,该女孩头部带有帽子,帽子盖住额头,帽子右部有一朵小花,帽子下方两侧各有一条小辫子,两只眼睛较大且黑,嘴巴较小,女孩身穿方格连衣裙,衣服靠近颈部有一圈花边,花边下方为一无图案的矩形,与方格连衣裙区别,脚穿鞋子,袜子卷曲至腿部,四肢较为短小。
2016年6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风兰在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在购得毛绒玩具5个(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场取得名片一张和盖有被告发票专用章的销售单一张。
庭审中,将上述公证购买并封存的产品当庭予以拆封,被诉侵权产品为毛绒玩具,其整体呈女孩娃娃造型,该女孩头部带有帽子,帽子盖住额头,帽子右部有一朵小花,帽子下方两侧各有一条小辫子,两只眼睛较大且黑,嘴巴较小,女孩身穿方格连衣裙,衣服靠近颈部有一圈花边,花边下方为一无图案的矩形,与方格连衣裙区别,脚穿鞋子,袜子卷曲至腿部,四肢较为短小(如右图所示)。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6年5月25日,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纬十一路济南西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F3层028号,经营者为董秀宇。
2009年7月13日,董秀宇曾在上述经营场所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济南槐荫顺宇玩具商行。
2015年,原告因商标权侵权纠纷将济南槐荫顺宇玩具商行起诉至本院,2015年10月16日原告���济南槐荫顺宇玩具商行达成和解协议,济南槐荫顺宇玩具商行保证不再侵犯原告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并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
2016年5月19日,济南槐荫顺宇玩具商行经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八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种类相同,可用于侵权对比。
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原告专利外观基本相同,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被诉侵权设计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影响两者的相似性,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与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失或被告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也无许可费用可供参考,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情节及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了律师并做了公证证据保全等情节,酌定被告应负的赔偿金额为1万元(含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槐荫爱米玩具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名称为“玩具(格格菲儿)”(专利号ZL201530121076.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槐荫爱米玩具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济南槐荫爱米玩具商行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