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58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桂君,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良渚良博路加盟店。
经营者:王富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良渚良博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