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18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小妮,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曼殊,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新壹号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区翠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金婵,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少萍,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新壹号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