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永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3刑更2831号
案件名称李永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永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831号罪犯李永刚,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4)胶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0月2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永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永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