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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军与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25010号
案件名称褚军与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褚军,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010号原告:褚军,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61号汇智大厦2座3层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H。

法定代表人:张国库。

被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东侧3楼3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9。

法定代表人:杜艳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恩芹,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褚军诉被告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褚军诉称,2004年4月2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家家顺JJS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3994567,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

注册核准后,原告将该商标用于其公司“青岛家家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字号,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开设的房产经纪连锁门店上。

被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有限公司同样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于2009年起即未经原告许可开始使用“家家顺JJSHome及图形”商标。

使用伊始,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原告商标作为引证商标驳回。

然而,被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明知原告有在先注册商标,仍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家家顺JJSHome及图形”以及稍作变动的“家家顺JJJHome及图形”商标在其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上。

后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在中山市注册子公司,即被告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家家顺JJSHome及图形”和“家家顺JJJHome及图形”商标共同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目前,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位于中山市的房产经纪连锁门店的招牌上、门店的经营中、以及各个主流房产网站的房产租售栏目中使用上述两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家家顺JJSHome及图形”、“家家顺JJJHome及图形”商标;

2.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被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地在中山市,也无法证明被告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本案有任何关联,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故本案应由被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山市,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使用于其经营场所,也即被告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本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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