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508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阿古济水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耿秀春。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怡健食品商店,住所地上海市。
经营者:李柱山。
被告:濮阳市三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曹之营。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阿古济水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区怡健食品商店、濮阳市三胶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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