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801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3440G。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升豪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金山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14559049-4。
法定代表人:董灵鹰。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升豪水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