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051号原告:广东周氏神龙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湘华,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祥和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赛华。
原告广东周氏神龙电线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祥和电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广东周氏神龙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周氏神龙电线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周氏神龙电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周氏神龙电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