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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云南昆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01执1217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云南昆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云南昆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漕宝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昆冠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呈贡工业园绿色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惠,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昆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昆知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44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为整合司法力量,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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