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550号原告:黄莹,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经营总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于志波。
原告黄莹与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经营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黄莹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黄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