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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意斯盾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11567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意斯盾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意斯盾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567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意斯盾鞋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鞋业商贸城A060号商铺。

经营者:陈俊锋。

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西侧马岗地段自编8号首层广州市白云区广大布匹商贸城AD栋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委托代理人:阮利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意斯盾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意斯盾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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