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2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实习),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典兴,系闽侯县甘蔗昙石家家欢便利店业主,经营地址闽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典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典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