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732号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白晓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邹惠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邹惠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