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17号罪犯张炎标,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炎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6日。
执行机关因罪犯张炎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炎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3嘉奖。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炎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炎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