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1号原告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人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斌,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资中县邵陈养生火锅店。
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
负责人邵世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资中县邵陈养生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与资中县邵陈养生火锅店达成和解协议,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