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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天佑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天佑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天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红鸠。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以其已与陈天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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