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任依明,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江汉区奇泓电器经营部业主。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的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依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9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