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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立民初字第1号
案件名称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子栋,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铁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同兴药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判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判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肆仟零捌万伍仟贰佰柒拾玖元捌角壹分(¥40,085,279.81元)。

4、判决确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王老吉”商标之行为违约。

5、判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可第三方使用“王老吉”商标之违约行为。

6、判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查,起诉人诉称,因被起诉人承诺在起诉人足额认缴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的股份并成为其股东后,被起诉人将“王老吉”商标转入王老吉公司,王老吉公司可获得“王老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因此起诉人于2004年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成为王老吉公司的股东,并将王老吉公司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但合资企业成立后被起诉人违背承诺,拒不转让商标,使起诉人蒙受巨大损失,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本案作为第一审涉及商标权的合同纠纷,并不属于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同兴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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