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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有限公司(IRO AB)诉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4号
案件名称IRO有限公司(IRO AB)诉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IRO有限公司,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4号原告IRO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春,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IRO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10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IRO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IRO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IRO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735元。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凌 捷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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