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三初字第11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桂荣,系冀州市兴华大街宏祥商店业主,经营场所:冀州市兴华大街。
委托代理人:刘泽锋,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桂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