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台州市感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忠泽、姜磊。
被告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感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感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市感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感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台州市感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