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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州凤涛机电轴承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湖吴知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州凤涛机电轴承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凤涛机电轴承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知初字第11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湖州凤涛机电轴承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凤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凤涛机电轴承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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