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永红,靖州县永红不锈钢塑料用品总批发经营者,经营场所靖州县靖宝市场6栋A面17号(门面招牌:永红不锈钢塑料用品总批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以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