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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90号
案件名称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则有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仑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经法院减半后为1025元,由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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