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淑芬,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文汇路大树营市政小区**团**。
法定代表人何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燕,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雨,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博欣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云山社区云山村股份合作社(园博路**)**div>法定代表人赵堃,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燕,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雨,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安宁市太平镇政府办公楼**v>法定代表人:周明华。
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博欣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博欣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