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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海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947号
案件名称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海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吴海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47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平,男,汉族,1993年7月17日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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