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海锋,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弗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复弗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复弗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400元。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